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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940961号“顺世达”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6220号
2025-02-24 00:00:00.0
异议人:世达工具(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霍金路伟(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神力油压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博世达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世达工具(上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神力油压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5940961号“顺世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顺世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液压机;气压缸(机器部件);压力调节器(机器部件)”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993974号“SATA”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轮胎平衡机”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993976号、第73459462号“世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液压弯管机;气压缸(机器部件)”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液压机;液压手工具;机器、马达和引擎的液压控制器;压力阀(机器部件);液压阀(机器部件);阀(机器部件);调压阀(机器部件);气压缸(机器部件);液压油缸(机器部件)”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世达”,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不同含义,双方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不同,被异议商标注册在非类似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的商标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但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异议人在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压力调节器(机器部件)”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顺世达”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亦不足以证明异议人已将其字号使用于“压力调节器(机器部件)”等商品或与之相关行业中并在中国相关公众内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对异议人上述请求,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五条等相关规定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本案中,异议人请求我局对其“SATA”、“世达”、“世达 SATA及图”、“SATA及图”等系列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940961号“顺世达”商标在“液压机;液压手工具;机器、马达和引擎的液压控制器;压力阀(机器部件);液压阀(机器部件);阀(机器部件);调压阀(机器部件);气压缸(机器部件);液压油缸(机器部件)”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霍金路伟(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神力油压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博世达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世达工具(上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神力油压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5940961号“顺世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顺世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液压机;气压缸(机器部件);压力调节器(机器部件)”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993974号“SATA”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轮胎平衡机”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993976号、第73459462号“世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液压弯管机;气压缸(机器部件)”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液压机;液压手工具;机器、马达和引擎的液压控制器;压力阀(机器部件);液压阀(机器部件);阀(机器部件);调压阀(机器部件);气压缸(机器部件);液压油缸(机器部件)”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世达”,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不同含义,双方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不同,被异议商标注册在非类似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的商标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但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异议人在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压力调节器(机器部件)”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顺世达”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亦不足以证明异议人已将其字号使用于“压力调节器(机器部件)”等商品或与之相关行业中并在中国相关公众内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对异议人上述请求,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五条等相关规定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本案中,异议人请求我局对其“SATA”、“世达”、“世达 SATA及图”、“SATA及图”等系列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940961号“顺世达”商标在“液压机;液压手工具;机器、马达和引擎的液压控制器;压力阀(机器部件);液压阀(机器部件);阀(机器部件);调压阀(机器部件);气压缸(机器部件);液压油缸(机器部件)”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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