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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420876号“玉兰朵 YULANDUO”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137183号
2020-12-08 00:00:00.0
异议人:宝洁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邓敏
异议人宝洁公司对被异议人邓敏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55期《商标公告》第36420876号“玉兰朵 YULANDU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玉兰朵 YULANDUO”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面奶;洗衣剂;洗洁精;砂纸;香精油;化妆品;美容面膜;牙膏;香木;去斑霜”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80392号、第636243号“玉兰”、第1684381号、第3108359号、第1285138号“玉兰油”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类“香皂;浴液;化妆品;牙膏”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部分文字,双方差异细微,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指定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使用在“洁面、护肤品”等商品上的“玉兰”、“玉兰油”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商标近似,已构成对异议人在先注册使用并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的抄袭、摹仿,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类似或存在较强关联性,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本案中,异议人请求认定其使用在“化妆品、护肤品”等商品上的第380392号“玉兰”、第1684381号“玉兰油”商标为驰名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6420876号“玉兰朵 YULANDUO”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邓敏
异议人宝洁公司对被异议人邓敏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55期《商标公告》第36420876号“玉兰朵 YULANDU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玉兰朵 YULANDUO”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面奶;洗衣剂;洗洁精;砂纸;香精油;化妆品;美容面膜;牙膏;香木;去斑霜”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80392号、第636243号“玉兰”、第1684381号、第3108359号、第1285138号“玉兰油”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类“香皂;浴液;化妆品;牙膏”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部分文字,双方差异细微,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指定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使用在“洁面、护肤品”等商品上的“玉兰”、“玉兰油”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商标近似,已构成对异议人在先注册使用并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的抄袭、摹仿,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类似或存在较强关联性,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本案中,异议人请求认定其使用在“化妆品、护肤品”等商品上的第380392号“玉兰”、第1684381号“玉兰油”商标为驰名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6420876号“玉兰朵 YULANDUO”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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