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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784459号“MAOJIAOWANGZI”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5252号
2024-12-20 00:00:00.0
异议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华佳信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贵州醇正酒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贵州醇正酒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7期《商标公告》第73784459号“MAOJIAOWANGZ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AOJIAOWANGZI”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已调味的蒸馏酒;烧酒(烈酒);老酒(中国蒸馏烈酒);由谷物蒸馏的白酒;烧酒;谷物制蒸馏酒精饮料;烈酒;白酒;高粱酒;白干酒(中国白酒)”。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37054号“茅”、第5756903号“茅台王子酒MOUTAI PRINCE及图”、第1444922号“茅台王子”、第39996779号“茅台王子酒”、第3029843号“MOUTAI”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酒精饮料(啤酒除外);果酒(含酒精);酒(饮料)”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以及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或字母构成、呼叫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784459号“MAOJIAOWANGZI”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华佳信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贵州醇正酒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贵州醇正酒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7期《商标公告》第73784459号“MAOJIAOWANGZ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AOJIAOWANGZI”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已调味的蒸馏酒;烧酒(烈酒);老酒(中国蒸馏烈酒);由谷物蒸馏的白酒;烧酒;谷物制蒸馏酒精饮料;烈酒;白酒;高粱酒;白干酒(中国白酒)”。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37054号“茅”、第5756903号“茅台王子酒MOUTAI PRINCE及图”、第1444922号“茅台王子”、第39996779号“茅台王子酒”、第3029843号“MOUTAI”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酒精饮料(啤酒除外);果酒(含酒精);酒(饮料)”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以及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或字母构成、呼叫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784459号“MAOJIAOWANGZI”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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