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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620209号“天山御庄园”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13631号
2022-02-07 00:00:00.0
异议人:浙江御庄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市盛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新疆御莊园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尚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浙江御庄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新疆御莊园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32期《商标公告》第49620209号“天山御庄园”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天山御庄园”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糖、饼干、面包干”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0153417号、第36626783号、第34550178号“御庄园”商标、第31435228号“御庄园YUZHUANGYUAN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和服务为第16类“包装纸、包装用纸袋或塑料袋(信封、小袋)、纸制或塑料制食品包装用吸收纸”等、第29类“肉、香肠、鱼制食品”等、第33类“黄酒、白酒、烧酒”等、第35类“广告宣传、广告、工商管理辅助”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前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在原料成分、服务内容等方面有显著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服务。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7273081号和第13445979号“御庄园YUZHUANGYUAN及图”、第34550933号“御庄园”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薄烤饼、粥、年糕”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区别较大,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被异议商标由普通字体汉字组成,未构成《著作权法》所称作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著作权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恶意复制、抄袭、摹仿、抢注其引证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9620209号“天山御庄园”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保定市盛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新疆御莊园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尚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浙江御庄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新疆御莊园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32期《商标公告》第49620209号“天山御庄园”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天山御庄园”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糖、饼干、面包干”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0153417号、第36626783号、第34550178号“御庄园”商标、第31435228号“御庄园YUZHUANGYUAN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和服务为第16类“包装纸、包装用纸袋或塑料袋(信封、小袋)、纸制或塑料制食品包装用吸收纸”等、第29类“肉、香肠、鱼制食品”等、第33类“黄酒、白酒、烧酒”等、第35类“广告宣传、广告、工商管理辅助”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前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在原料成分、服务内容等方面有显著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服务。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7273081号和第13445979号“御庄园YUZHUANGYUAN及图”、第34550933号“御庄园”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薄烤饼、粥、年糕”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区别较大,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被异议商标由普通字体汉字组成,未构成《著作权法》所称作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著作权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恶意复制、抄袭、摹仿、抢注其引证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9620209号“天山御庄园”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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