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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457698号“梵古茗”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0389号
2024-12-05 00:00:00.0
异议人:古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厦门瀚伟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丹东东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异议人古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厦门瀚伟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4457698号“梵古茗”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梵古茗”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水(饮料);矿泉水(饮料);果昔(水果饮料,水果为主的)”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26506175号“古茗”、第26460688号“茗 古茗”、第14703242号“茗古茗”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果汁;果昔”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457698号“梵古茗”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厦门瀚伟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丹东东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异议人古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厦门瀚伟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4457698号“梵古茗”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梵古茗”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水(饮料);矿泉水(饮料);果昔(水果饮料,水果为主的)”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26506175号“古茗”、第26460688号“茗 古茗”、第14703242号“茗古茗”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果汁;果昔”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457698号“梵古茗”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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