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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695775号“怀庆铺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65444号
2022-05-30 00:00:00.0
申请人:武陟县怀庆堂中医药门诊部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695775号“怀庆铺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2、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030945号“怀庆府及图”商标、第49837145号“怀庆大健康”商标、第11085884号“怀庆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整体外观、含义及呼叫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文字商标,由汉字“怀庆铺子”构成。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含有显著识别汉字“怀庆”,含义存在一定关联,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若共同使用在前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695775号“怀庆铺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2、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030945号“怀庆府及图”商标、第49837145号“怀庆大健康”商标、第11085884号“怀庆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整体外观、含义及呼叫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文字商标,由汉字“怀庆铺子”构成。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含有显著识别汉字“怀庆”,含义存在一定关联,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若共同使用在前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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