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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496527号“苏氏荣华”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014465号
2020-02-21 00:00:00.0
异议人:荣华饼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三环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苏氏荣华食品商行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
异议人荣华饼家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苏氏荣华食品商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02期《商标公告》第26496527号“苏氏荣华”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苏氏荣华”,指定使用于第30类“糖;月饼;蜂蜜”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38544号和第7647828号“元朗荣华”、第1757586号“大荣华”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的“咖啡;茶;糖”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汉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6496527号“苏氏荣华”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广州三环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苏氏荣华食品商行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
异议人荣华饼家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苏氏荣华食品商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02期《商标公告》第26496527号“苏氏荣华”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苏氏荣华”,指定使用于第30类“糖;月饼;蜂蜜”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38544号和第7647828号“元朗荣华”、第1757586号“大荣华”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的“咖啡;茶;糖”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汉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6496527号“苏氏荣华”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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