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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92935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09730号
2025-04-23 00:00:00.0
申请人:中品考拉(盐城)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92935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734382号图形商标、第34632138号图形商标、第13876321号“BO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各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地域不同,共存不会引起混淆和误认。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已为无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核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三已被提起无效宣告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详情信息、使用资料、授权书及发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已被商评字[2023]第152499号撤销复审决定书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864期《商标公告》。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之间的权利冲突现已不存在。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三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二、三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鞋、领带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服装、鞋、围巾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二、三所有人所处地域不同的理由不影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它商标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92935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734382号图形商标、第34632138号图形商标、第13876321号“BO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各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地域不同,共存不会引起混淆和误认。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已为无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核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三已被提起无效宣告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详情信息、使用资料、授权书及发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已被商评字[2023]第152499号撤销复审决定书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864期《商标公告》。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之间的权利冲突现已不存在。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三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二、三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鞋、领带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服装、鞋、围巾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二、三所有人所处地域不同的理由不影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它商标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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