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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367449号“猫眼看世界”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98672号
2022-09-14 00:00:00.0
| 申请商标 |
19367449 |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猫岢品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卓识众联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367449号“猫眼看世界”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40562号决定,于2022年01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猫岢品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北京卓识众联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理由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第19367449号第35类“猫眼看世界”注册商标,原第19367449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申请注册成功后,申请人一直在核定的服务项目上使用,未停止使用过,申请人及其被许可人对复审商标使用及推广不仅未曾中断,还进一步加大了宣传力度,请求裁定复审商标继续有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原商标权利人、申请人与诸多家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和发票;
2、原商标权利人出具的商标授权使用书;
3、授权者提供的发票;
4、申请人在拼多多、抖店上店铺注册信息;
5、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的朋友圈的截图;
6、申请人给多家品牌进行品牌管理的相关PPT及相关资料;
7、猫眼看世界的后台管理系统截图。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阶段的卷宗,申请人在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阶段提交的证据在撤销复审阶段已大致体现。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姑苏区曼尼托巴商贸行于2016年3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广告”等服务上。经异议,于2018年6月21日予以注册公告。现已转让至猫岢品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归纳为:申请人于2018年7月13日至2021年7月12日期间是否在“广告”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鉴于本案涉及的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实施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
具体到本案,证据1中部分合同未有对应发票予以佐证,部分发票可视为自制证据,且申请人提交的发票的金额、税额与价税合计尚未形成对应关系。证据2为复审商标原注册人授权鲸达影业(上海)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的商标使用授权书,但单纯的授权系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的真实使用,各被授权人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需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认定。证据3中发票所涉及的内容并非复审服务;部分截图可视为自制证据。证据4、7尚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实际使用情况。证据5可视为自制证据,形成时间难以确定。证据6发票所涉及的内容并非复审服务,相关PPT、图片、朋友圈截图等为自制证据。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其于2018年7月13日至2021年7月12日期间内在“广告”等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卓识众联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367449号“猫眼看世界”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40562号决定,于2022年01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猫岢品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北京卓识众联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理由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第19367449号第35类“猫眼看世界”注册商标,原第19367449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申请注册成功后,申请人一直在核定的服务项目上使用,未停止使用过,申请人及其被许可人对复审商标使用及推广不仅未曾中断,还进一步加大了宣传力度,请求裁定复审商标继续有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原商标权利人、申请人与诸多家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和发票;
2、原商标权利人出具的商标授权使用书;
3、授权者提供的发票;
4、申请人在拼多多、抖店上店铺注册信息;
5、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的朋友圈的截图;
6、申请人给多家品牌进行品牌管理的相关PPT及相关资料;
7、猫眼看世界的后台管理系统截图。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阶段的卷宗,申请人在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阶段提交的证据在撤销复审阶段已大致体现。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姑苏区曼尼托巴商贸行于2016年3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广告”等服务上。经异议,于2018年6月21日予以注册公告。现已转让至猫岢品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归纳为:申请人于2018年7月13日至2021年7月12日期间是否在“广告”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鉴于本案涉及的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实施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
具体到本案,证据1中部分合同未有对应发票予以佐证,部分发票可视为自制证据,且申请人提交的发票的金额、税额与价税合计尚未形成对应关系。证据2为复审商标原注册人授权鲸达影业(上海)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的商标使用授权书,但单纯的授权系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的真实使用,各被授权人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需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认定。证据3中发票所涉及的内容并非复审服务;部分截图可视为自制证据。证据4、7尚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实际使用情况。证据5可视为自制证据,形成时间难以确定。证据6发票所涉及的内容并非复审服务,相关PPT、图片、朋友圈截图等为自制证据。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其于2018年7月13日至2021年7月12日期间内在“广告”等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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