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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451840号“紫荆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3733号
2025-02-18 00:00:00.0
异议人:腾迈集团(香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东华石建材有限公司
异议人腾迈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东华石建材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5451840号“紫荆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紫荆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碳酸钙;灭火合成物;混凝土用凝结剂”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167314号“紫荆花”、第7167320号“紫荆花漆BAUHINIA PAINTS”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类“油漆;铝涂料;杀菌漆”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6532055号、第30837372A号“紫荆花”、第48377685号“紫荆花BAUHINIA及图”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混凝土用凝结剂;除油漆外的水泥防水化学品”等。虽双方商标部分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含义和整体外观有一定区别,因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异议人主张在本案中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对其注册并使用在第2类商品上的第7167314号“紫荆花”、第7167320号“紫荆花漆BAUHINIA PAINTS”商标予以保护,但双方商标整体有一定区别,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恶意摹仿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451840号“紫荆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东华石建材有限公司
异议人腾迈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东华石建材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5451840号“紫荆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紫荆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碳酸钙;灭火合成物;混凝土用凝结剂”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167314号“紫荆花”、第7167320号“紫荆花漆BAUHINIA PAINTS”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类“油漆;铝涂料;杀菌漆”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6532055号、第30837372A号“紫荆花”、第48377685号“紫荆花BAUHINIA及图”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混凝土用凝结剂;除油漆外的水泥防水化学品”等。虽双方商标部分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含义和整体外观有一定区别,因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异议人主张在本案中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对其注册并使用在第2类商品上的第7167314号“紫荆花”、第7167320号“紫荆花漆BAUHINIA PAINTS”商标予以保护,但双方商标整体有一定区别,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恶意摹仿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451840号“紫荆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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