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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167759号“闪壳名创”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031024号
2024-01-31 00:00:00.0
申请人:名创优品(横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钟培星
申请人于2023年05月04日对第42167759号“闪壳名创”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MINISO”商标与“名创优品”商标经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形成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40818375A号“MINIS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的第13604462号“名创优品 MINI SO”商标、第14589120号“名创优品 MINISO”商标、第13281513号“名创优品”商标、第26479843号“MINISO及图”商标、第32947513号“MINISO”商标、第40454667号“MINISO及图”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成为事实上的驰名商标。申请人的“名创优品 MINISO”商标应受到法律更大范围和更有力度的保护。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认定“MINISO”商标与“名创优品”商标形成对应关系的在先案件裁定;
2、“MINISO”、“名创优品”在百度上的检索结果;
3、“名创优品”在翻译软件中的翻译结果;
4、申请人官网品牌发展历程及产品介绍;
5、申请人“名创优品 MINISO”品牌门店图片、产品图片;
6、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发布的业绩报表;
7、申请人海外市场发展部分新闻报道;
8、申请人及关联企业与加盟商签署的合同;
9、部分荣誉证书;
11、“名创优品 MINISO”品牌媒体报道;
12、2014年-2019年广告宣传及协议;
13、申请人部分活动材料;
14、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深圳市摩拜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7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经商标异议程序于2021年7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等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7月13日。2021年8月13日,经我局核准,争议商标转让至钟培星(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
2、引证商标的申请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初步审定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核定使用在第9类手机用USB线等商品上,现为本案申请人所有,且为有效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属于程序性条款,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
由申请人提交的所获荣誉、“名创优品MINISO”宣传报道材料等证据可知,“名创优品”与“MINISO”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形成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所对应的中文“名创优品”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电源材料(电线、电缆)”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钟培星
申请人于2023年05月04日对第42167759号“闪壳名创”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MINISO”商标与“名创优品”商标经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形成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40818375A号“MINIS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的第13604462号“名创优品 MINI SO”商标、第14589120号“名创优品 MINISO”商标、第13281513号“名创优品”商标、第26479843号“MINISO及图”商标、第32947513号“MINISO”商标、第40454667号“MINISO及图”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成为事实上的驰名商标。申请人的“名创优品 MINISO”商标应受到法律更大范围和更有力度的保护。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认定“MINISO”商标与“名创优品”商标形成对应关系的在先案件裁定;
2、“MINISO”、“名创优品”在百度上的检索结果;
3、“名创优品”在翻译软件中的翻译结果;
4、申请人官网品牌发展历程及产品介绍;
5、申请人“名创优品 MINISO”品牌门店图片、产品图片;
6、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发布的业绩报表;
7、申请人海外市场发展部分新闻报道;
8、申请人及关联企业与加盟商签署的合同;
9、部分荣誉证书;
11、“名创优品 MINISO”品牌媒体报道;
12、2014年-2019年广告宣传及协议;
13、申请人部分活动材料;
14、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深圳市摩拜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7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经商标异议程序于2021年7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等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7月13日。2021年8月13日,经我局核准,争议商标转让至钟培星(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
2、引证商标的申请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初步审定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核定使用在第9类手机用USB线等商品上,现为本案申请人所有,且为有效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属于程序性条款,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
由申请人提交的所获荣誉、“名创优品MINISO”宣传报道材料等证据可知,“名创优品”与“MINISO”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形成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所对应的中文“名创优品”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电源材料(电线、电缆)”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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