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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096849号“飞天蜜雪”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42481号
2025-05-20 00:00:00.0
异议人:蜜雪冰城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知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海南星鲜园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蜜雪冰城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海南星鲜园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8期《商标公告》第77096849号“飞天蜜雪”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飞天蜜雪”指定使用于第31类“树木;谷(谷类);植物;活动物”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8419011号、第38553635号“蜜雪”、第17129603号“蜜雪冰城”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1类“树木;自然花;活动物;装饰用干花;新鲜柑橘”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上较为相近,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本案引证商标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获得保护,因此本案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096849号“飞天蜜雪”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河南知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海南星鲜园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蜜雪冰城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海南星鲜园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8期《商标公告》第77096849号“飞天蜜雪”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飞天蜜雪”指定使用于第31类“树木;谷(谷类);植物;活动物”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8419011号、第38553635号“蜜雪”、第17129603号“蜜雪冰城”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1类“树木;自然花;活动物;装饰用干花;新鲜柑橘”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上较为相近,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本案引证商标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获得保护,因此本案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096849号“飞天蜜雪”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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