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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564267号“涪柴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068167号
2024-03-21 00:00:00.0
申请人:雷尔夫石油科技(天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弘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564267号“涪柴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569918号、第759239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主要识别部分、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不相近,消费者不易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弘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564267号“涪柴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569918号、第759239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主要识别部分、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不相近,消费者不易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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