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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974273号“唐魅可”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89053号
2024-11-29 00:00:00.0
异议人:化妆艺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集韵化妆品(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汉唐信通(北京)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异议人化妆艺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集韵化妆品(上海)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6期《商标公告》第73974273号“唐魅可”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唐魅可”指定使用在第3类“美容面膜;化妆品;香水;防晒剂;口红;洗洁精;洗面奶;芳香剂(香精油);空气芳香剂;研磨剂”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34258号、第4548163号“MAC”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化妆品;肥皂;洗发剂”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字母组成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961837号“魅可”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肥皂;洗发液;护发素”等。被异议商标“唐魅可”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魅可”,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洗面奶;洗洁精;研磨剂;芳香剂(香精油);防晒剂;口红;香水;美容面膜;化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部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商品在功能用途上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指定使用于第3类商品上的“MAC”商标予以保护,但异议人未提供充足证据。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974273号“唐魅可”商标在“洗面奶;洗洁精;研磨剂;芳香剂(香精油);防晒剂;口红;香水;美容面膜;化妆品”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集韵化妆品(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汉唐信通(北京)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异议人化妆艺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集韵化妆品(上海)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6期《商标公告》第73974273号“唐魅可”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唐魅可”指定使用在第3类“美容面膜;化妆品;香水;防晒剂;口红;洗洁精;洗面奶;芳香剂(香精油);空气芳香剂;研磨剂”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34258号、第4548163号“MAC”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化妆品;肥皂;洗发剂”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字母组成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961837号“魅可”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肥皂;洗发液;护发素”等。被异议商标“唐魅可”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魅可”,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洗面奶;洗洁精;研磨剂;芳香剂(香精油);防晒剂;口红;香水;美容面膜;化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部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商品在功能用途上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指定使用于第3类商品上的“MAC”商标予以保护,但异议人未提供充足证据。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974273号“唐魅可”商标在“洗面奶;洗洁精;研磨剂;芳香剂(香精油);防晒剂;口红;香水;美容面膜;化妆品”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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