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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794540号“友力UNIT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04152号
2025-04-08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75794540 |
申请人:东阳市友力包装机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权天下(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794540号“友力UNIT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124285号“友力”商标、第7871712号“润丝特RUNSITE及图”商标、第7716218号“众合UNITED”商标、第59864896号“力友LIYOU”商标、第7716210号“众合UNITED U及图”商标、第42037712号“友力住工YOU LI ASSEMBLY”商标、第73283022号“UNITEK”商标、第71189843号“UNITEK”商标、第75173641号“UNITEK”商标、第16828975号“UNITE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区别明显,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已成功注册。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所获荣誉、画册、产品包装、销售单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九的注册申请经审查被驳回,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六、七、八、十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其共同使用在防水包装物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安权天下(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794540号“友力UNIT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124285号“友力”商标、第7871712号“润丝特RUNSITE及图”商标、第7716218号“众合UNITED”商标、第59864896号“力友LIYOU”商标、第7716210号“众合UNITED U及图”商标、第42037712号“友力住工YOU LI ASSEMBLY”商标、第73283022号“UNITEK”商标、第71189843号“UNITEK”商标、第75173641号“UNITEK”商标、第16828975号“UNITE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区别明显,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已成功注册。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所获荣誉、画册、产品包装、销售单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九的注册申请经审查被驳回,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六、七、八、十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其共同使用在防水包装物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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