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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443455号“工品牛”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8606号
2025-03-05 00:00:00.0
异议人: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工牛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异议人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工牛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6期《商标公告》第75443455号“工品牛”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工品牛”指定使用在第17类“密封环;保温用非导热材料;合成橡胶”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3534617号“GONGNIU”、第34505553号“SMART BULL及图”、第36895378号“公牛及图”、在先申请的第67017348号“公牛及图”、第66564968号“公牛 BULL及图”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7类“生橡胶或半成品橡胶;橡皮圈;塑料焊丝”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存在差异,故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插座、插头、高低压开关板”上的第942664号“公牛 GONGNIU及图”、注册并使用在“电开关、插头、插座及其他接触器(电接头)”上的第7204104号“公牛 BULL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保护,但双方商标存在差异,故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对异议人该商标的抄袭和摹仿,其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443455号“工品牛”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工牛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异议人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工牛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6期《商标公告》第75443455号“工品牛”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工品牛”指定使用在第17类“密封环;保温用非导热材料;合成橡胶”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3534617号“GONGNIU”、第34505553号“SMART BULL及图”、第36895378号“公牛及图”、在先申请的第67017348号“公牛及图”、第66564968号“公牛 BULL及图”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7类“生橡胶或半成品橡胶;橡皮圈;塑料焊丝”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存在差异,故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插座、插头、高低压开关板”上的第942664号“公牛 GONGNIU及图”、注册并使用在“电开关、插头、插座及其他接触器(电接头)”上的第7204104号“公牛 BULL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保护,但双方商标存在差异,故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对异议人该商标的抄袭和摹仿,其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443455号“工品牛”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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