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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218661号“沂蒙香猪”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22041号
2022-01-24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53218661 |
申请人:山东东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标扶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218661号“沂蒙香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辨识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1056387号“沂蒙资源”商标、第13266539号“沂蒙”商标、第15601463号“沂蒙老农 沂蒙”商标、第17221862号“沂蒙小两口”商标、第20514399号“沂蒙全蝎”商标、第28296364号“沂蒙 牛郎果果 M”商标、第28966391号“沂蒙壹号”商标、第3510662号“沂蒙”商标、第40112178号“沂蒙山里宝 宝”商标、第50420402号“沂蒙水蜜桃”商标、第7616121号“沂蒙联农 沂蒙联农畜禽养殖 YMLN”商标、第8062079号“沂蒙粮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用作商标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十、十一已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含“香猪”使用在“活动物、活猪”以外的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活动物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十二核定使用的活动物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十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十二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标扶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218661号“沂蒙香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辨识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1056387号“沂蒙资源”商标、第13266539号“沂蒙”商标、第15601463号“沂蒙老农 沂蒙”商标、第17221862号“沂蒙小两口”商标、第20514399号“沂蒙全蝎”商标、第28296364号“沂蒙 牛郎果果 M”商标、第28966391号“沂蒙壹号”商标、第3510662号“沂蒙”商标、第40112178号“沂蒙山里宝 宝”商标、第50420402号“沂蒙水蜜桃”商标、第7616121号“沂蒙联农 沂蒙联农畜禽养殖 YMLN”商标、第8062079号“沂蒙粮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用作商标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十、十一已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含“香猪”使用在“活动物、活猪”以外的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活动物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十二核定使用的活动物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十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十二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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