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59424457号“圣诞鸟装修导航”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313866号
2022-09-26 00:00:00.0
申请人:佛山维尚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424457号“圣诞鸟装修导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97924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广告等服务上已被我局作出驳回复审决定书予以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在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424457号“圣诞鸟装修导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97924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广告等服务上已被我局作出驳回复审决定书予以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在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