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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088524号“杜拉帝亚DULADIYA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24357号
2025-03-21 00:00:00.0
异议人一:杜拉维特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异议人二:江苏肯帝亚木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邱泽泳
异议人杜拉维特股份公司、江苏肯帝亚木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邱泽泳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5088524号“杜拉帝亚DULADIYA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杜拉帝亚DULADIYA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竹编制品(不包括帽、席、垫);枕头”。  异议人杜拉维特股份公司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612592号“DURAVIT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家具及卫生设备非金属附件;非金属挂衣钩;家具”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该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著作权,并在本案中提交了《DURAVIT-LOGO》美术作品登记证书、宣传图片等证据。上述证据可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该异议人已完成《DURAVIT-LOGO》美术作品设计并已公开发表,被异议人有知晓该异议人美术作品的可能。被异议商标图形与该异议人美术作品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视觉效果等方面基本相同,已构成实质性相似,被异议人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异议商标系其独立创作完成。因此,被异议人未经该异议人许可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了该异议人在先著作权。  异议人江苏肯帝亚木业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第5458048号“肯帝亚·伊格”、第10615637号“肯帝亚 KENTIER”、第3620146号“肯帝亚”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木条板;竹木工艺品;木制家具隔板”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该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689590号“肯帝亚·伊格”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木地板;树脂复合板;木材”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该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第19类“木地板、树脂复合板、木材”商品上的第5958835号“肯帝亚 KENTIER”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异议人商标整体存在明显区别,因此,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该异议人商标的复制、摹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该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该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商号权,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异议人商号具有一定区别,故我局对该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不予支持。该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088524号“杜拉帝亚DULADIYA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异议人二:江苏肯帝亚木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邱泽泳
异议人杜拉维特股份公司、江苏肯帝亚木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邱泽泳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5088524号“杜拉帝亚DULADIYA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杜拉帝亚DULADIYA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竹编制品(不包括帽、席、垫);枕头”。  异议人杜拉维特股份公司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612592号“DURAVIT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家具及卫生设备非金属附件;非金属挂衣钩;家具”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该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著作权,并在本案中提交了《DURAVIT-LOGO》美术作品登记证书、宣传图片等证据。上述证据可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该异议人已完成《DURAVIT-LOGO》美术作品设计并已公开发表,被异议人有知晓该异议人美术作品的可能。被异议商标图形与该异议人美术作品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视觉效果等方面基本相同,已构成实质性相似,被异议人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异议商标系其独立创作完成。因此,被异议人未经该异议人许可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了该异议人在先著作权。  异议人江苏肯帝亚木业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第5458048号“肯帝亚·伊格”、第10615637号“肯帝亚 KENTIER”、第3620146号“肯帝亚”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木条板;竹木工艺品;木制家具隔板”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该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689590号“肯帝亚·伊格”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木地板;树脂复合板;木材”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该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第19类“木地板、树脂复合板、木材”商品上的第5958835号“肯帝亚 KENTIER”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异议人商标整体存在明显区别,因此,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该异议人商标的复制、摹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该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该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商号权,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异议人商号具有一定区别,故我局对该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不予支持。该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088524号“杜拉帝亚DULADIYA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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