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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023479号“祥合里 火锅XIANGHEL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30571号
2022-07-26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59023479 |
申请人:四川祥合里火锅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合天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023479号“祥合里 火锅XIANGHEL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13903540号“祥和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权利人已经吊销,该商标不会进入市场流通领域,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引证商标一、第3151988号“祥xiang及图”商标、第6108181号“祥 祥亨XIANGHENG及图”商标、第5422513号“祥祥及图”商标、第7415601号“祥祥”商标、第8175347号“林记祥禾LIN KEE HARMONY及图”商标、第8175433号“林记祥禾 祥LIN KEE HARMONY及图”商标、第9155218号“祥及图”商标、第9209605号“祥德苑 祥XIANGDEYUAN及图”商标、第9532212号“记祥斋 祥 传播美食 祥满天下及图”商标、第12689696号“祥祥XIANGXIANG”商标、第19868466号“祥祥XIANGXIANG”商标、第22342404A号“祥 祥和HAI HUA XIANG HE及图”商标、第56343205号“祥xiang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至十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六、七处于宽展期,引证商标九权利人已经注销,引证商标十四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经查询,与申请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依据相同审理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十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区别,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汤;牛肉清汤浓缩汁;鱼(非活);肉;牛肚;小龙虾(非活);鱼制食品;汤;加工过的坚果”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豆浆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此部分商品上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马奶酒(奶饮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豆浆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较为接近,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使用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相混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马奶酒(奶饮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中合天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023479号“祥合里 火锅XIANGHEL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13903540号“祥和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权利人已经吊销,该商标不会进入市场流通领域,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引证商标一、第3151988号“祥xiang及图”商标、第6108181号“祥 祥亨XIANGHENG及图”商标、第5422513号“祥祥及图”商标、第7415601号“祥祥”商标、第8175347号“林记祥禾LIN KEE HARMONY及图”商标、第8175433号“林记祥禾 祥LIN KEE HARMONY及图”商标、第9155218号“祥及图”商标、第9209605号“祥德苑 祥XIANGDEYUAN及图”商标、第9532212号“记祥斋 祥 传播美食 祥满天下及图”商标、第12689696号“祥祥XIANGXIANG”商标、第19868466号“祥祥XIANGXIANG”商标、第22342404A号“祥 祥和HAI HUA XIANG HE及图”商标、第56343205号“祥xiang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至十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六、七处于宽展期,引证商标九权利人已经注销,引证商标十四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经查询,与申请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依据相同审理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十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区别,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汤;牛肉清汤浓缩汁;鱼(非活);肉;牛肚;小龙虾(非活);鱼制食品;汤;加工过的坚果”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豆浆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此部分商品上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马奶酒(奶饮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豆浆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较为接近,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使用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相混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马奶酒(奶饮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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