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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9746521号“MIDIL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56614号
2025-05-29 00:00:00.0
申请人:郑妃波
委托代理人:中企恒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746521号“MIDIL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我局作出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决定第74250374号“MIDIO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予注册。引证商标二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申请不予注册复审,我局作出的上述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不予注册,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的燃气炉等商品与第30081630号“MIDD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核定的搅拌机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中企恒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746521号“MIDIL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我局作出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决定第74250374号“MIDIO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予注册。引证商标二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申请不予注册复审,我局作出的上述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不予注册,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的燃气炉等商品与第30081630号“MIDD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核定的搅拌机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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