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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496691号“泸铸”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79819号
2024-10-28 00:00:00.0
异议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邵忠诚
异议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邵忠诚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3期《商标公告》第73496691号“泸铸”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泸铸”指定使用于第33类“蜂蜜酒;米酒”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119021号、第1651469号“泸州”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3类“烧酒;蒸馏饮料”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原料成分、制作工艺、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496691号“泸铸”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邵忠诚
异议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邵忠诚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3期《商标公告》第73496691号“泸铸”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泸铸”指定使用于第33类“蜂蜜酒;米酒”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119021号、第1651469号“泸州”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3类“烧酒;蒸馏饮料”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原料成分、制作工艺、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496691号“泸铸”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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