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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268388号“皇名PHOME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27495号
2018-07-16 00:00:00.0
申请人:余良成
委托代理人:广东喜粤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268388号“皇名PHOME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的延展保护,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5964623号“皇名HUANGM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222605号“皇名HUANGM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413740号“煌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9594631号“皇名浴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申请日期均晚于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却已获得专用权,则申请商标与其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商标档案信息。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灯、燃气炉、龙头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灯、电炊具、金属管道接头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原则,申请人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委托代理人:广东喜粤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268388号“皇名PHOME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的延展保护,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5964623号“皇名HUANGM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222605号“皇名HUANGM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413740号“煌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9594631号“皇名浴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申请日期均晚于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却已获得专用权,则申请商标与其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商标档案信息。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灯、燃气炉、龙头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灯、电炊具、金属管道接头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原则,申请人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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