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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8441048号“首都航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65912号
2025-06-09 00:00:00.0
申请人:北京首都航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441048号“首都航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独创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93972号“首都航天”、第14621174号“首都机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呼叫等方面存在区别,请求待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确定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的运输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的运输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以“首都”为首词汇,在词汇构成特点、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441048号“首都航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独创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93972号“首都航天”、第14621174号“首都机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呼叫等方面存在区别,请求待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确定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的运输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的运输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以“首都”为首词汇,在词汇构成特点、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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