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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966147号“今世果农”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083246号
2025-03-20 00:00:00.0
申请人: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毛会彬
申请人于2024年04月17日对第26966147号“今世果农”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第9988186号“今世缘喜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426769号“今世缘喜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002009号“今世缘喜庆KING'S LUCK JOYFUL PLU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第1083782号“今世缘JINSHIYU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由申请人独创,显著性较强,且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广泛宣传,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分别在2007年和2015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引证商标四的刻意摹仿和抄袭,易误导公众并淡化驰名商标。三、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一定恶意性,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投入使用会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企业变更证明及关联公司证明;2、关于认定引证商标四为相关公众熟知的商标裁定;3、申请人“今世缘”产品部分荣誉证书;4、申请人企业部分荣誉证书;5、申请人“今世缘”产品部分广告合同、发票、图片;6、央视、江苏卫视大额广告合同;7、申请人及“今世缘”报纸、期刊、网络、食品等媒体报道;8、申请人“今世缘”产品部分经销合同、销售发票、产品图片;9、申请人举办的活动、展销会图片;10、申请人营销网络分布图;11、申请人2007-2018部分年份财务审计、纳税资料及法定报表;12、活动照片及发票证明;13、维权证据、在先案例;14、2013-2015年度用户满意调查评价报告;15、2013-2015年产品质量检测报告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于2020年1月6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饮料;茶饮料;甜食;蜂蜜;糕点;八宝饭;谷类制品;酱油;冰淇淋;调味品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四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其中,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在第30类糖果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为总则性条款,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审理本案。
一、争议商标“今世果农”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汉字“今世缘喜铺”、“今世缘喜庆”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冰淇淋、蜂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冰淇淋、非医用营养液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应遵循按需认定原则。本案中,鉴于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故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再行审理。我局对申请人有关理由不再评述。
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系争商标本身对我国政治、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秩序、社会公共利益存在消极、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存在上述不良影响。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毛会彬
申请人于2024年04月17日对第26966147号“今世果农”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第9988186号“今世缘喜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426769号“今世缘喜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002009号“今世缘喜庆KING'S LUCK JOYFUL PLU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第1083782号“今世缘JINSHIYU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由申请人独创,显著性较强,且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广泛宣传,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分别在2007年和2015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引证商标四的刻意摹仿和抄袭,易误导公众并淡化驰名商标。三、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一定恶意性,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投入使用会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企业变更证明及关联公司证明;2、关于认定引证商标四为相关公众熟知的商标裁定;3、申请人“今世缘”产品部分荣誉证书;4、申请人企业部分荣誉证书;5、申请人“今世缘”产品部分广告合同、发票、图片;6、央视、江苏卫视大额广告合同;7、申请人及“今世缘”报纸、期刊、网络、食品等媒体报道;8、申请人“今世缘”产品部分经销合同、销售发票、产品图片;9、申请人举办的活动、展销会图片;10、申请人营销网络分布图;11、申请人2007-2018部分年份财务审计、纳税资料及法定报表;12、活动照片及发票证明;13、维权证据、在先案例;14、2013-2015年度用户满意调查评价报告;15、2013-2015年产品质量检测报告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于2020年1月6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饮料;茶饮料;甜食;蜂蜜;糕点;八宝饭;谷类制品;酱油;冰淇淋;调味品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四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其中,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在第30类糖果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为总则性条款,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审理本案。
一、争议商标“今世果农”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汉字“今世缘喜铺”、“今世缘喜庆”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冰淇淋、蜂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冰淇淋、非医用营养液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应遵循按需认定原则。本案中,鉴于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故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再行审理。我局对申请人有关理由不再评述。
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系争商标本身对我国政治、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秩序、社会公共利益存在消极、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存在上述不良影响。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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