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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050763号“BELL CNC”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20803号
2025-03-11 00:00:00.0
异议人:浙江诺和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陈丹娜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三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浙江诺和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陈丹娜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4050763号“BELL CNC”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BELL CNC”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帽”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938074号、第57503864号“CNC”、第13599901号“C’N’C COSTUME NATIONAL”、第8996438号“CNC COSTUME NATIONAL”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帽子”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的字母组合、呼叫及整体外观存在一定区别,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050763号“BELL CNC”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陈丹娜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三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浙江诺和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陈丹娜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4050763号“BELL CNC”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BELL CNC”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帽”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938074号、第57503864号“CNC”、第13599901号“C’N’C COSTUME NATIONAL”、第8996438号“CNC COSTUME NATIONAL”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帽子”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的字母组合、呼叫及整体外观存在一定区别,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050763号“BELL CNC”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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