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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274420号“WECHAT I WESTOR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372046号
2024-12-16 00:00:00.0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3274420号“WECHAT I WESTOR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49929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流程信息、宣传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经无效宣告程序予以维持注册,裁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英文“WESTORE”,已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上,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3274420号“WECHAT I WESTOR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49929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流程信息、宣传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经无效宣告程序予以维持注册,裁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英文“WESTORE”,已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上,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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