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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633405号“医药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72836号
2019-07-25 00:00:00.0
申请人:江西医药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昌德立邦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633405号“医药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09562号“药谷 PHARMA VALLE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及商标构成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生物医学研究服务、计算机软件的设计和开发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计算机编程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形下可能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南昌德立邦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633405号“医药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09562号“药谷 PHARMA VALLE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及商标构成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生物医学研究服务、计算机软件的设计和开发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计算机编程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形下可能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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