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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070881号“貴藝金砂龍”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279839号
2021-10-15 00:00:00.0
申请人:平原德通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德州华名策商标专利注册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070881号“貴藝金砂龍”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716464号“金沙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9889810号“金沙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字形、含义上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引证商标一、二在先权利状态未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对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为申请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二由我局驳回复审决定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由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貴藝金砂龍”,与引证商标一“金沙龙”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构成近似,两商标指定使用在“烧酒”等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德州华名策商标专利注册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070881号“貴藝金砂龍”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716464号“金沙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9889810号“金沙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字形、含义上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引证商标一、二在先权利状态未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对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为申请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二由我局驳回复审决定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由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貴藝金砂龍”,与引证商标一“金沙龙”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构成近似,两商标指定使用在“烧酒”等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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