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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823280号“苏沟九五至尊”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010738号
2021-01-24 00:00:00.0
异议人:江苏双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孚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宿迁市洋河镇御蓝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创亿致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江苏双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宿迁市洋河镇御蓝酒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58期《商标公告》第35823280号“苏沟九五至尊”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苏沟九五至尊”指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开胃酒;蒸馏饮料;葡萄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48292号、第1623562号、第5534908号“苏”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3类“酒(饮料);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可判为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5823280号“苏沟九五至尊”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孚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宿迁市洋河镇御蓝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创亿致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江苏双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宿迁市洋河镇御蓝酒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58期《商标公告》第35823280号“苏沟九五至尊”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苏沟九五至尊”指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开胃酒;蒸馏饮料;葡萄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48292号、第1623562号、第5534908号“苏”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3类“酒(饮料);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可判为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5823280号“苏沟九五至尊”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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