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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317292号“小红帽 XHM little red hat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256499号
2020-10-13 00:00:00.0
| 申请商标 |
9317292 |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九江供电分公司(原江西九江供电公司已注销)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方新凤
申请人因第9317292号“小红帽 XHM little red hat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49408号决定,于2019年12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在2016年03月11日至2019年03月10日期间( 以下称指定期间) 使用第9317292号“小红帽 XHM little red hat及图”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该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注册始在第39类服务上持续使用至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U盘):
1. 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注销证明;
2. 官网宣传页;
3. 活动照片;
4. 购买物品发票;
5. 宣传栏及实物图片。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1年04月08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商标局于2012年08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9类给水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至2022年08月27日止。2019年03月11日被申请人向商标局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指定期间内申请人是否在复审商标的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其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证据1仅为商标所有权及主体资质证明,并非商标使用证据。证据2为官网宣传证据,属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无其他有效证据佐证,单独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商业使用。证据3无证据形成时间。证据4未显示复审服务。证据5或无证据形成时间,或属自制证据。综上,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使用在第39类给水等服务上在指定期间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申请人的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方新凤
申请人因第9317292号“小红帽 XHM little red hat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49408号决定,于2019年12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在2016年03月11日至2019年03月10日期间( 以下称指定期间) 使用第9317292号“小红帽 XHM little red hat及图”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该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注册始在第39类服务上持续使用至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U盘):
1. 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注销证明;
2. 官网宣传页;
3. 活动照片;
4. 购买物品发票;
5. 宣传栏及实物图片。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1年04月08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商标局于2012年08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9类给水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至2022年08月27日止。2019年03月11日被申请人向商标局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指定期间内申请人是否在复审商标的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其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证据1仅为商标所有权及主体资质证明,并非商标使用证据。证据2为官网宣传证据,属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无其他有效证据佐证,单独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商业使用。证据3无证据形成时间。证据4未显示复审服务。证据5或无证据形成时间,或属自制证据。综上,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使用在第39类给水等服务上在指定期间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申请人的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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