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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872375号“PIONEERDJ”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85618号
2024-11-14 00:00:00.0
异议人:日本先锋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姚金庆
异议人日本先锋公司对被异议人姚金庆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7期《商标公告》第73872375号“PIONEERDJ”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PIONEERDJ”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仿皮革;旅行箱;背包”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42026号、第600510号、第12592103号、第30809954号、第9650590号“PIONEER”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光盘放映机;数码相机;数码摄像机;数码相框”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音响”商品上的“PIONEER”商标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鉴于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关联性不强,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且侵犯其在先字号权,被异议商标具有欺骗性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872375号“PIONEERDJ”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姚金庆
异议人日本先锋公司对被异议人姚金庆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7期《商标公告》第73872375号“PIONEERDJ”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PIONEERDJ”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仿皮革;旅行箱;背包”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42026号、第600510号、第12592103号、第30809954号、第9650590号“PIONEER”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光盘放映机;数码相机;数码摄像机;数码相框”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音响”商品上的“PIONEER”商标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鉴于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关联性不强,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且侵犯其在先字号权,被异议商标具有欺骗性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872375号“PIONEERDJ”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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