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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803657号“臻洁慕斯”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34614号
2024-05-14 00:00:00.0
异议人:慕思健康睡眠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粤澳商标版权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东莞市兴裕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慕思健康睡眠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东莞市兴裕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49期《商标公告》第69803657号“臻洁慕斯”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臻洁慕斯”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芳香精油;牙膏”。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958940号“慕思DE RUCCI DR”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家具”。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件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55784235号“慕思浣吧”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肥皂;洗衣剂;牙膏”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有较大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恶意复制、抄袭、摹仿其驰名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9803657号“臻洁慕斯”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粤澳商标版权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东莞市兴裕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慕思健康睡眠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东莞市兴裕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49期《商标公告》第69803657号“臻洁慕斯”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臻洁慕斯”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芳香精油;牙膏”。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958940号“慕思DE RUCCI DR”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家具”。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件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55784235号“慕思浣吧”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肥皂;洗衣剂;牙膏”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有较大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恶意复制、抄袭、摹仿其驰名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9803657号“臻洁慕斯”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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