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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158783号“竹饮青”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025038号
2020-03-16 00:00:00.0
异议人: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雅佳达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杰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雅佳达实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2期《商标公告》第30158783号“竹饮青”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竹饮青”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开胃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25141号“竹云青及图”商标、第147568号、第11520258号、第1347101号“竹叶青”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白酒;米酒;清酒”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相近。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第33类“白酒”商品上的“竹叶青”商标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组合差异细微、整体外观接近,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易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引起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0158783号“竹饮青”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雅佳达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杰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雅佳达实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2期《商标公告》第30158783号“竹饮青”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竹饮青”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开胃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25141号“竹云青及图”商标、第147568号、第11520258号、第1347101号“竹叶青”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白酒;米酒;清酒”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相近。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第33类“白酒”商品上的“竹叶青”商标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组合差异细微、整体外观接近,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易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引起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0158783号“竹饮青”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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