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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585978号“箭鹏星选”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27504号
2025-04-02 00:00:00.0
异议人: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泽方誉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阮猛
异议人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阮猛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2期《商标公告》第74585978号“箭鹏星选”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箭鹏星选”指定使用于第19类“非金属建筑物;防水卷材”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746760号“箭JIAN”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砖;非金属地板砖”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等方面差异较大,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5267925号“E-ARROW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9类“非金属简易小浴室;磨砂玻璃;涂层(建筑材料)”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商标中的“ARROW”与“箭”主要含义相同,且经异议人的宣传和使用,“ARROW”已与“箭”以及异议人之间形成了特定联系,被异议商标包含“箭”字,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含义,因此双方商标于部分类似商品上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座便器、洗澡盆”商品上的“ARROW”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非类似商品与该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在销售渠道、消费场所、消费群体等方面有一定关联,故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和使用在其余非类似商品上,构成对异议人该商标的抄袭和摹仿,如予核准注册和使用易误导公众,并可能致使异议人的权益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585978号“箭鹏星选”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广州泽方誉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阮猛
异议人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阮猛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2期《商标公告》第74585978号“箭鹏星选”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箭鹏星选”指定使用于第19类“非金属建筑物;防水卷材”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746760号“箭JIAN”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砖;非金属地板砖”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等方面差异较大,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5267925号“E-ARROW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9类“非金属简易小浴室;磨砂玻璃;涂层(建筑材料)”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商标中的“ARROW”与“箭”主要含义相同,且经异议人的宣传和使用,“ARROW”已与“箭”以及异议人之间形成了特定联系,被异议商标包含“箭”字,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含义,因此双方商标于部分类似商品上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座便器、洗澡盆”商品上的“ARROW”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非类似商品与该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在销售渠道、消费场所、消费群体等方面有一定关联,故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和使用在其余非类似商品上,构成对异议人该商标的抄袭和摹仿,如予核准注册和使用易误导公众,并可能致使异议人的权益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585978号“箭鹏星选”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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