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78291490号“TURGENT A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063052号
2025-03-14 00:00:00.0
申请人:图灵新智算(广州)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视界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291490号“TURGENT A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商标为第78029157号、第27492441号、国际注册第1768529号、第21856426号、第1379521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在字母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不同,予以消费者的印象区别较大,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北京视界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291490号“TURGENT A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商标为第78029157号、第27492441号、国际注册第1768529号、第21856426号、第1379521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在字母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不同,予以消费者的印象区别较大,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