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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9244804号“KIWI G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23692号
2025-04-24 00:00:00.0
申请人:文山浩弘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橙果果(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244804号“KIWI G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033013号商标、第29493370号商标、第51026266号商标、第72914848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所有人存在地域差异。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英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英文在字母构成及呼叫上相近,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四图形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若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商标的使用不以权利人住所地为限,地域差异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橙果果(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244804号“KIWI G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033013号商标、第29493370号商标、第51026266号商标、第72914848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所有人存在地域差异。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英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英文在字母构成及呼叫上相近,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四图形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若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商标的使用不以权利人住所地为限,地域差异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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