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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436431号“添然雪域”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0653号
2025-04-14 00:00:00.0
异议人:上海自然堂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佳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成建厅
异议人上海自然堂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成建厅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6436431号“添然雪域”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添然雪域”指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方便粉丝;糖果;茶;调味品;谷粉”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868374号、第53661316号“雪域”、第12535891号“雪域精粹”、第12548488号“雪域传奇”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可可;咖啡;茶”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咖啡;方便粉丝;糖果;茶;调味品;谷粉;食用淀粉;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咖啡;茶;巧克力;豆粉;生面团;玉米花;食用淀粉;调味品”功能用途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添然雪域”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汉字显著识别部分“雪域”,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使用于上述商品上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其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异议人或与异议人存在关联关系,因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于上述商品上与异议人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商品在功能用途上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436431号“添然雪域”商标在“咖啡;方便粉丝;糖果;茶;调味品;谷粉;食用淀粉;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上海佳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成建厅
异议人上海自然堂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成建厅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6436431号“添然雪域”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添然雪域”指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方便粉丝;糖果;茶;调味品;谷粉”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868374号、第53661316号“雪域”、第12535891号“雪域精粹”、第12548488号“雪域传奇”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可可;咖啡;茶”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咖啡;方便粉丝;糖果;茶;调味品;谷粉;食用淀粉;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咖啡;茶;巧克力;豆粉;生面团;玉米花;食用淀粉;调味品”功能用途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添然雪域”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汉字显著识别部分“雪域”,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使用于上述商品上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其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异议人或与异议人存在关联关系,因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于上述商品上与异议人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商品在功能用途上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436431号“添然雪域”商标在“咖啡;方便粉丝;糖果;茶;调味品;谷粉;食用淀粉;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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