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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333884号“慈井古酿”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375532号
2021-12-28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35333884 |
申请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威海佰氏康缘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3月11日对第35333884号“慈井古酿”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古井”、“古井贡”商标是白酒商品上的中国驰名商标,具有巨大市场知名度与社会影响力。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872845号“古井及图”商标、第1201229号“古井及图”商标、第7040334号“古井”商标、第12808347号“古井”商标、第742702号“古井及图”商标、第22021338号“古井 5.0”商标、第125607号“古井及图”商标、第11289237号“古井及图”商标、第1053177号“古井”商标、第13493499号“古井及图”商标、第10412062号“古井陈酿”商标、第10412091号“古井佳酿”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的商标注册行为具有不正当性。三、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误导消费者。四、争议商标明显抄袭、复制、摹仿申请人“古井”驰名商标,其注册损害了申请人驰名商标权利。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及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电子版形式):1、申请人《古井酒文化博物馆》资料及申请人酒文化背景资料;2、申请人从事公益实业的资料;3、申请人“古井”“古井贡”商标注册资料;4、2003年至2007年经营指标、纳税情况证明;5、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白酒专业委员出具的关于申请人的书面证明及申请人介绍资料;6、申请人商标连续使用证据资料、全国销售范围资料及广告发布资料;7、申请人商标认定驰名商标的证明;8、申请人商标受法律保护的案件资料;9、被申请人商标注册查询结果列表;10、异议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曾对争议商标提出异议申请,引证的商标与本案基本相同,经商标局审查认为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准予注册。二、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独创标识,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存在重大瑕疵,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引证商标达到驰名商标的程度。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不会造成公众混淆,不带有欺骗性,不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综上,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对此提出的质证意见与其无效宣告请求阶段理由大致相同。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2月15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决定准予其注册,注册公告刊登于2021年2月14日第1731期《商标公告》上,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葡萄酒;利口酒;蜂蜜酒;白酒;黄酒;食用酒精;烧酒;酒精饮料原汁;老酒(中国蒸馏烈酒)”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即已在第33类“酒(饮料);白酒;葡萄酒;果酒(含酒精);酒;米酒;烧酒;黄酒”等商品上获准注册,则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至本案审理时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申请人提出无效宣告援引的总则性条款《商标法》第九条及主张的诚实信用原则的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案情适用相关实体条款进行审理。经评议,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在于: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情形。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文字“慈井古酿”与引证商标一至十显著识别文字“古井”、引证商标十一文字“古井陈酿”、引证商标十二文字“古井佳酿”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葡萄酒;白酒;黄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核定使用的“酒(饮料);白酒;葡萄酒;果酒(含酒精);酒;米酒;烧酒;黄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一至十二,且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商标权利予以保护,并充分考虑申请人在先商标的知名度,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三,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古井及图”商标在“白酒”等商品上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之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经查,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120余件商标,其中有10余件商标与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滇虹药业DIHON及图”商标相近,还申请注册了包括“佰氏康缘”、“佰氏康缘足力健”、“哈-磁 HCYL”、“慈井贡酒”、“妇焱净”、“濨井古酿”等商标,与他人知名商标相近,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标的主观故意,其注册目的难谓正当。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还会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 取得商标注册之情形。
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
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带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该标识本身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虽然援引《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二条,但未结合案件事实阐述理由,我局对其该主张不予支持。
当事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威海佰氏康缘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3月11日对第35333884号“慈井古酿”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古井”、“古井贡”商标是白酒商品上的中国驰名商标,具有巨大市场知名度与社会影响力。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872845号“古井及图”商标、第1201229号“古井及图”商标、第7040334号“古井”商标、第12808347号“古井”商标、第742702号“古井及图”商标、第22021338号“古井 5.0”商标、第125607号“古井及图”商标、第11289237号“古井及图”商标、第1053177号“古井”商标、第13493499号“古井及图”商标、第10412062号“古井陈酿”商标、第10412091号“古井佳酿”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的商标注册行为具有不正当性。三、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误导消费者。四、争议商标明显抄袭、复制、摹仿申请人“古井”驰名商标,其注册损害了申请人驰名商标权利。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及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电子版形式):1、申请人《古井酒文化博物馆》资料及申请人酒文化背景资料;2、申请人从事公益实业的资料;3、申请人“古井”“古井贡”商标注册资料;4、2003年至2007年经营指标、纳税情况证明;5、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白酒专业委员出具的关于申请人的书面证明及申请人介绍资料;6、申请人商标连续使用证据资料、全国销售范围资料及广告发布资料;7、申请人商标认定驰名商标的证明;8、申请人商标受法律保护的案件资料;9、被申请人商标注册查询结果列表;10、异议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曾对争议商标提出异议申请,引证的商标与本案基本相同,经商标局审查认为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准予注册。二、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独创标识,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存在重大瑕疵,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引证商标达到驰名商标的程度。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不会造成公众混淆,不带有欺骗性,不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综上,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对此提出的质证意见与其无效宣告请求阶段理由大致相同。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2月15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决定准予其注册,注册公告刊登于2021年2月14日第1731期《商标公告》上,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葡萄酒;利口酒;蜂蜜酒;白酒;黄酒;食用酒精;烧酒;酒精饮料原汁;老酒(中国蒸馏烈酒)”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即已在第33类“酒(饮料);白酒;葡萄酒;果酒(含酒精);酒;米酒;烧酒;黄酒”等商品上获准注册,则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至本案审理时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申请人提出无效宣告援引的总则性条款《商标法》第九条及主张的诚实信用原则的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案情适用相关实体条款进行审理。经评议,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在于: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情形。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文字“慈井古酿”与引证商标一至十显著识别文字“古井”、引证商标十一文字“古井陈酿”、引证商标十二文字“古井佳酿”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葡萄酒;白酒;黄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核定使用的“酒(饮料);白酒;葡萄酒;果酒(含酒精);酒;米酒;烧酒;黄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一至十二,且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商标权利予以保护,并充分考虑申请人在先商标的知名度,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三,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古井及图”商标在“白酒”等商品上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之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经查,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120余件商标,其中有10余件商标与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滇虹药业DIHON及图”商标相近,还申请注册了包括“佰氏康缘”、“佰氏康缘足力健”、“哈-磁 HCYL”、“慈井贡酒”、“妇焱净”、“濨井古酿”等商标,与他人知名商标相近,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标的主观故意,其注册目的难谓正当。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还会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 取得商标注册之情形。
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
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带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该标识本身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虽然援引《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二条,但未结合案件事实阐述理由,我局对其该主张不予支持。
当事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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