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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397667号“山货上头条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79390号
2020-06-27 00:00:00.0
申请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崛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97667号“山货上头条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42010号“淼峰山泉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可以作为商标使用并注册。3、申请商标中文字“山货上头条”是经申请人精心设计的艺术化字体,并非不规范字体,并不会造成不良影响。4、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并已与其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证据及相关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显著认读文字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文字整体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中的“条”字书写笔画不规范,且该种书写形式并非书法作品或图形化设计的需要,此种随意对汉字的不规范书写行为不应鼓励。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崛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97667号“山货上头条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42010号“淼峰山泉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可以作为商标使用并注册。3、申请商标中文字“山货上头条”是经申请人精心设计的艺术化字体,并非不规范字体,并不会造成不良影响。4、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并已与其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证据及相关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显著认读文字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文字整体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中的“条”字书写笔画不规范,且该种书写形式并非书法作品或图形化设计的需要,此种随意对汉字的不规范书写行为不应鼓励。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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