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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599508号“鑫享车易车”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0248号
2024-12-05 00:00:00.0
异议人:北京易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铭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长远
异议人北京易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张长远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3599508号“鑫享车易车”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鑫享车易车”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寻找赞助”。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393555号“易车YICHE.COM及图”、第14682607号“易车”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搜索引擎优化;在计算机数据库中升级和维护数据;寻找赞助”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部分服务在内容、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汉字“易车”,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以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599508号“鑫享车易车”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铭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长远
异议人北京易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张长远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3599508号“鑫享车易车”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鑫享车易车”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寻找赞助”。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393555号“易车YICHE.COM及图”、第14682607号“易车”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搜索引擎优化;在计算机数据库中升级和维护数据;寻找赞助”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部分服务在内容、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汉字“易车”,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以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599508号“鑫享车易车”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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