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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770523号“小俏熊 XIAO QIAO XIONG”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150492号
2024-06-14 00:00:00.0
申请人: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无锡睿升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吴修服
申请人于2023年09月26日对第49770523号“小俏熊 XIAO QIAO XION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9130716号“小熊”商标、第15367682号“小熊”商标、第34454478A号“小熊”商标、第34454478号“小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已达驰名程度的第6412094号“小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的复制、摹仿,若其注册成功,将会误导公众,并侵害申请人的驰名商标利益。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
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对申请人“小熊”品牌的恶意抢注。
五、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小熊”系列商标的恶意抄袭和摹仿,且被申请人存在囤积商标的主观恶意,其申请注册商标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六、争议商标代理机构广东顺德领成知识产权有限公司明知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存在不得注册的情形,仍接受委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申请人合理怀疑,本案争议商标注册时委托的代理机构与被申请人存在关联关系,争议商标虽在被申请人名下,但实际应是代理机构与被申请人一起囤积商标。代理机构的以上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具有正当性,应予以无效宣告。
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企业官网及百度百科页面;
2、“小熊”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3、申请人年报、纳税证明;
4、申请人及“小熊”产品所获荣誉;
5、(2023)粤广南粤第18852号公证书;
6、认定“小熊”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
7、“小熊”商标被评为广东省著名商标及被纳入广东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的证明;
8、“小熊”系列商标部分维权记录;
9、相关决定书、裁定书及行政处理决定;
10、德米恩有限公司及股东唐冬梅信息、广东顺德领成知识产权有限公司工商信息;
11、德米恩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信息、被申请人商标信息。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2021年4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0类电动按摩椅、奶瓶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三、五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引证商标四的申请日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初审公告日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在第10类奶瓶、健美按摩设备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在第11类电热壶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五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申请人曾于2022年08月02日向我局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经审理,我局在商评字[2023]第0000211139号裁定书中认定申请人上述主张不成立,争议商标予以维持,该裁定已生效。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鉴于引证商标四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尚未初步审定,但其申请在先,故本案中,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是否存在权利冲突的问题,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评审申请已经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的,任何人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由我局查明的事实3可知,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已经作出过裁定,且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无相关新证据的情况下,依据一事不再理的审理标准,我局对于申请人的上述主张不再审理。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电疗器械、美容用激光器两项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在上述两项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动按摩椅、奶瓶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奶瓶、健美按摩设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因此,争议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并存,易导致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是对未注册商标予以保护的条款,鉴于争议商标在除电疗器械、美容用激光器外的其余指定商品上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进行审理,并支持了申请人的评审请求,故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不适用该条款进行审理。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小熊”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电疗器械、美容用激光器商品及其类似商品上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因此,争议商标在电疗器械、美容用激光器商品上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商号与商标的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功能也不同,因此,在认定争议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商号权时,通常要求争议商标与他人在先商号相同或基本相同。争议商标“小俏熊 XIAO QIAO XIONG”与申请人主张的商号“小熊”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会使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主张的商号相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在先商号权之情形。
此外,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电疗器械、美容用激光器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无锡睿升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吴修服
申请人于2023年09月26日对第49770523号“小俏熊 XIAO QIAO XION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9130716号“小熊”商标、第15367682号“小熊”商标、第34454478A号“小熊”商标、第34454478号“小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已达驰名程度的第6412094号“小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的复制、摹仿,若其注册成功,将会误导公众,并侵害申请人的驰名商标利益。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
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对申请人“小熊”品牌的恶意抢注。
五、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小熊”系列商标的恶意抄袭和摹仿,且被申请人存在囤积商标的主观恶意,其申请注册商标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六、争议商标代理机构广东顺德领成知识产权有限公司明知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存在不得注册的情形,仍接受委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申请人合理怀疑,本案争议商标注册时委托的代理机构与被申请人存在关联关系,争议商标虽在被申请人名下,但实际应是代理机构与被申请人一起囤积商标。代理机构的以上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具有正当性,应予以无效宣告。
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企业官网及百度百科页面;
2、“小熊”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3、申请人年报、纳税证明;
4、申请人及“小熊”产品所获荣誉;
5、(2023)粤广南粤第18852号公证书;
6、认定“小熊”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
7、“小熊”商标被评为广东省著名商标及被纳入广东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的证明;
8、“小熊”系列商标部分维权记录;
9、相关决定书、裁定书及行政处理决定;
10、德米恩有限公司及股东唐冬梅信息、广东顺德领成知识产权有限公司工商信息;
11、德米恩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信息、被申请人商标信息。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2021年4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0类电动按摩椅、奶瓶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三、五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引证商标四的申请日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初审公告日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在第10类奶瓶、健美按摩设备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在第11类电热壶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五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申请人曾于2022年08月02日向我局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经审理,我局在商评字[2023]第0000211139号裁定书中认定申请人上述主张不成立,争议商标予以维持,该裁定已生效。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鉴于引证商标四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尚未初步审定,但其申请在先,故本案中,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是否存在权利冲突的问题,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评审申请已经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的,任何人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由我局查明的事实3可知,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已经作出过裁定,且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无相关新证据的情况下,依据一事不再理的审理标准,我局对于申请人的上述主张不再审理。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电疗器械、美容用激光器两项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在上述两项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动按摩椅、奶瓶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奶瓶、健美按摩设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因此,争议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并存,易导致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是对未注册商标予以保护的条款,鉴于争议商标在除电疗器械、美容用激光器外的其余指定商品上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进行审理,并支持了申请人的评审请求,故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不适用该条款进行审理。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小熊”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电疗器械、美容用激光器商品及其类似商品上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因此,争议商标在电疗器械、美容用激光器商品上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商号与商标的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功能也不同,因此,在认定争议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商号权时,通常要求争议商标与他人在先商号相同或基本相同。争议商标“小俏熊 XIAO QIAO XIONG”与申请人主张的商号“小熊”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会使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主张的商号相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在先商号权之情形。
此外,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电疗器械、美容用激光器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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