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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741104号“金锣筐 JINLUOKUANG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040651号
2021-03-29 00:00:00.0
异议人:临沂新程金锣肉制品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鸿祥玉投资有限公司
异议人临沂新程金锣肉制品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鸿祥玉投资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9期《商标公告》第40741104号“金锣筐 JINLUOKUANG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金锣筐 JINLUOKUANG及图”指定使用在第31类“活家禽;活动物;植物;谷(谷类)”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123487号“金锣 JL”、第5179604号“金锣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1类“树木;谷(谷类);植物”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火腿肠”商品上的“金锣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对该商标的摹仿,其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其知名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从而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0741104号“金锣筐 JINLUOKUANG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鸿祥玉投资有限公司
异议人临沂新程金锣肉制品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鸿祥玉投资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9期《商标公告》第40741104号“金锣筐 JINLUOKUANG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金锣筐 JINLUOKUANG及图”指定使用在第31类“活家禽;活动物;植物;谷(谷类)”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123487号“金锣 JL”、第5179604号“金锣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1类“树木;谷(谷类);植物”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火腿肠”商品上的“金锣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对该商标的摹仿,其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其知名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从而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0741104号“金锣筐 JINLUOKUANG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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