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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806105号“魅力蓝妹及图”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7903号
2023-03-17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47806105 |
申请人:陈光武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蓝妹啤酒(广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2)商标异字第0000017017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2年3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蓝妹”作为国际知名啤酒品牌,已在全世界享有极高知名度。第47806105号“魅力蓝妹及图”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引证的第1579544号“藍妹”第26352068号“蓝妹”商标、第33407762号“蓝妹”商标、第43126495号“藍妹”商标、第1579543号“BLUE GIRL”商标、第1587353号“BLUE GIRL及图”商标、第18226008号“BLUE GIRL PILSENER LAGER BIER SCHUTZ-MARKE及图”商标、第3032652号“BLUE GIRL及图”商标、第26377066号“BLUE GIR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在原异议人“蓝妹”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情况下,申请人理应知晓,其申请注册与原异议人商标高度近似的被异议商标具有复制、摹仿、抢注他人知名商标等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并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在异议程序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光盘形式):1、蓝妹啤酒国际股份公司发展历史介绍及产品介绍;2、“蓝妹BLUE GIRL”啤酒宣传页、产品包装装潢说明;3、许可使用协议书、名称变更证明、企业资质等证明;4、商标注册信息;5、纳税证明、销售、推广费用及发票;6、产品销售合同、成品照片、促销活动照片;7、广告推广合同、相关媒体报道;8、广告投放资料、电商上销售情况;9、原异议人维权情况;10、部分判决及裁定中认定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的认定。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魅力蓝妹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2类啤酒、以啤酒为主的鸡尾酒、制作饮料用无酒精配料等商品上。原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3407762号、第26352068号、第1579544号“蓝妹”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2类啤酒、麦芽啤酒、饮料制作配料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了原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蓝妹”,且未形成与引证商标有明显区别的其他含义,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原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而成,经长期使用,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含义、外观设计及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并且不存在任何主观恶意行为,更不具有任何不良影响。综上,请求核准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1、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产品及包装上的使用情况;2、申请人授权书及委托加工合同;3、销售情况;4、申请人检索“蓝妹”要素的信息情况及许可商标的公告信息。
原异议人向我局提交的意见与其不予注册理由内容大体一致。
经复审查明: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20年7月6日申请注册,经我局初步审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以啤酒为主的鸡尾酒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九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或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无酒精果汁饮料、饮料制作配料等商品上。
我局认为,原异议人反对被异议商标注册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实体规定之中。因原异议人引证商标四申请日期早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而初步审定日期晚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故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是否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问题并不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调整范围,应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调整范围。本案认定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是否构成近似时,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进行审理。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一、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以啤酒为主的鸡尾酒、制作饮料用无酒精配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分别核定使用的啤酒、无酒精果汁饮料、饮料制作配料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主要认读部分汉字“魅力蓝妹”与引证商标一、四汉字“藍妹”、引证商标二、三汉字“蓝妹”及引证商标五“BLUE GIRL”、引证商标六、七、八、九主要认读部分“BLUE GIRL”对应中文“蓝妹”,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被异议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被异议商标本身并非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且尚无证据证明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原异议人关于被异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三、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其他条款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故对原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的复审理由不再予以置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蓝妹啤酒(广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2)商标异字第0000017017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2年3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蓝妹”作为国际知名啤酒品牌,已在全世界享有极高知名度。第47806105号“魅力蓝妹及图”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引证的第1579544号“藍妹”第26352068号“蓝妹”商标、第33407762号“蓝妹”商标、第43126495号“藍妹”商标、第1579543号“BLUE GIRL”商标、第1587353号“BLUE GIRL及图”商标、第18226008号“BLUE GIRL PILSENER LAGER BIER SCHUTZ-MARKE及图”商标、第3032652号“BLUE GIRL及图”商标、第26377066号“BLUE GIR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在原异议人“蓝妹”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情况下,申请人理应知晓,其申请注册与原异议人商标高度近似的被异议商标具有复制、摹仿、抢注他人知名商标等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并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在异议程序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光盘形式):1、蓝妹啤酒国际股份公司发展历史介绍及产品介绍;2、“蓝妹BLUE GIRL”啤酒宣传页、产品包装装潢说明;3、许可使用协议书、名称变更证明、企业资质等证明;4、商标注册信息;5、纳税证明、销售、推广费用及发票;6、产品销售合同、成品照片、促销活动照片;7、广告推广合同、相关媒体报道;8、广告投放资料、电商上销售情况;9、原异议人维权情况;10、部分判决及裁定中认定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的认定。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魅力蓝妹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2类啤酒、以啤酒为主的鸡尾酒、制作饮料用无酒精配料等商品上。原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3407762号、第26352068号、第1579544号“蓝妹”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2类啤酒、麦芽啤酒、饮料制作配料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了原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蓝妹”,且未形成与引证商标有明显区别的其他含义,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原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而成,经长期使用,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含义、外观设计及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并且不存在任何主观恶意行为,更不具有任何不良影响。综上,请求核准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1、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产品及包装上的使用情况;2、申请人授权书及委托加工合同;3、销售情况;4、申请人检索“蓝妹”要素的信息情况及许可商标的公告信息。
原异议人向我局提交的意见与其不予注册理由内容大体一致。
经复审查明: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20年7月6日申请注册,经我局初步审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以啤酒为主的鸡尾酒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九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或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无酒精果汁饮料、饮料制作配料等商品上。
我局认为,原异议人反对被异议商标注册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实体规定之中。因原异议人引证商标四申请日期早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而初步审定日期晚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故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是否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问题并不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调整范围,应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调整范围。本案认定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是否构成近似时,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进行审理。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一、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以啤酒为主的鸡尾酒、制作饮料用无酒精配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分别核定使用的啤酒、无酒精果汁饮料、饮料制作配料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主要认读部分汉字“魅力蓝妹”与引证商标一、四汉字“藍妹”、引证商标二、三汉字“蓝妹”及引证商标五“BLUE GIRL”、引证商标六、七、八、九主要认读部分“BLUE GIRL”对应中文“蓝妹”,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被异议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被异议商标本身并非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且尚无证据证明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原异议人关于被异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三、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其他条款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故对原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的复审理由不再予以置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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