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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860117号“鲜时光TV及图”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077066号
2024-03-27 00:00:00.0
申请人:抖音视界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天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谷歌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3)商标异字第0000051310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3年06月2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在异议阶段的主要理由:一、被异议商标的图形部分与第19127129号图形商标、第22248242号图形商标、第1465180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高度近似,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被异议商标损害原异议人对图形享有的在先著作权。三、申请人作为同行业者,注册被异议商标易使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损害社会公众利益,扰乱商标管理秩序,违背公序良俗,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U盘):1、百度、维基百科对原异议人的介绍、百度百科图册显示原异议人的商标、原异议人所获奖项报道;2、经审计的2018年度报告;3、行政决定、裁定、民事判决;4、调研报告、搜索引擎市场地位的报告及报道、媒体对原异议人及其“YouTube”品牌的报道、媒体对YouTube发展动态报道、经公证的报道;5、各大应用市场提供的YouTube应用下载及历史版本信息;6、知网关于YouTube部分学术期刊;7、认定“YouTube”高知名度的商标裁定、决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裁决书;8、搜狐网等网站关于原异议人更换新标识的报道。
申请人在异议阶段答辩的主要理由:对证据的三性不予认可。证据1中的维基百科网页无法打开,百度百科内容可随意编辑,自制性较高。且介绍显示2010年谷歌宣布关闭在中国大陆市场搜索服务,原异议人在中国大陆地区未实际经营。奖项报道来源无法确认,仅在中国大陆获得三项奖项,无法证明原异议人在中国大陆具有较高知名度。证据2为海外地区形成证据。证据3未提供近几年的在先案例,且其他案件审查情况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证据4、6显示时间较早,未提供近几年的新闻报道。且没有一篇新闻报道可以体现消费者在中国大陆可以正常使用YouTube,亦未体现其图形商标,“YouTube”的知名度并不能当然延及到其图形商标。证据5因原异议人退出中国大陆,其中国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屏蔽YouTube国际IP地址,无法证明消费者对YouTube进行使用。证据7与被异议商标或引证商标无关,“YouTube”与引证商标并未形成一一对应。证据8非知名网站报道,未体现引证商标,不足以证明原异议人享有图形的著作权。申请人在国内具有极高知名度,已对图形及“鲜时光”商标宣传使用亦获媒体报道,上述商标已在短视频播放行业享有很高的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构图、整体外观、服务项目方面不同,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原异议人已在2010年退出中国大陆市场,引证商标未在中国大陆使用,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被异议商标未损害原异议人的在先著作权。原异议人所提理由及法条均不能成立,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U盘):1、申请人、关联公司工商登记信息;2、鲜时光TV百度百科、官网、相关新闻报道;3、鲜时光app下载、鲜时光TV版等下载;4、“鲜时光”商标注册信息统计表;5、视频播放按钮图形百度图片、视频播放器有哪些文章、百度百科;6、YouTube及原异议人相关报道;7、全国商务促进资金管理工作会议讲话。
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鲜时光TV及图”指定使用在第38类“视频点播传输、无线电通信、提供在线论坛、提供互联网聊天室”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651803号、第19127129号、第22248242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8类“无线电广播、信息传送、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提供在线论坛”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图形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图形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颜色表达以及整体视觉效果方面相近,如予并存使用可能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提供者产生混淆误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侵犯异议人美术作品著作权并会造成不良影响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3860117号“鲜时光 TV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与异议阶段答辩理由基本相同。
申请人除提交与异议阶段相同证据外,还补充提交其他商标准予注册决定的U盘。
原异议人发表的意见除与异议阶段主要理由相同外,还认为其他商标异议决定书不具备参考意义,应不予采信。申请人提交的网络报道更多体现“鲜时光”文字,不包含被异议商标中的图形,无法证明被异议商标中的图形与申请人建立对应关系,故无法排除与引证商标混淆的可能。虽然原异议人已退出中国市场,但在当前网络与社交媒体高度发达的背景下,YouTube及图形品牌已为中国公众所熟知。
原异议人提交其他“鲜时光”商标不予注册决定、YouTube品牌网络检索结果、认定YouTube知名度的裁定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
1、被异议商标由北京字节跳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5日提出申请注册,经驳回复审程序在第38类无线电通信等服务上获准初步审定。经异议,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北京字节跳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变更名义为申请人。申请人提起不予注册复审申请。
2、原异议人的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8类无线电通信、无线电广播等服务上,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精神已体现在包括《商标法》第三十条等具体条款之中,对该条款我局不再单独予以评述。对本案审理如下:
第一,被异议商标指定的无线电通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的无线电通信、无线电广播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图形要素、设计风格、颜色表达以及整体视觉效果方面相近。双方商标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服务上经其使用被异议商标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
第二,原异议人提交的证据大部分为原异议人、YouTube的相关报道,并不足以证明图形标识为原异议人最先设计完成,且原异议人并未提交如著作权登记证书、在先创作完成该作品的证据材料等予以佐证其作为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主张享有著作权的图形作品在设计手法、表现形式方面亦存在差异,未构成实质性相似。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未损害原异议人主张的在先著作权,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损害他人现有在先权利”之规定。
第三,被异议商标本身并不属于带有欺骗性的标志,亦不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被异议商标亦并非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尚无证据证明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的规定。
第四,《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是指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采取了欺骗行为,或存在其他扰乱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原异议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人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或者非以使用为目的大量或多次抢注商标等行为,从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另,原异议人援引《商标法》第四条对被异议商标予以不予注册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天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谷歌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3)商标异字第0000051310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3年06月2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在异议阶段的主要理由:一、被异议商标的图形部分与第19127129号图形商标、第22248242号图形商标、第1465180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高度近似,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被异议商标损害原异议人对图形享有的在先著作权。三、申请人作为同行业者,注册被异议商标易使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损害社会公众利益,扰乱商标管理秩序,违背公序良俗,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U盘):1、百度、维基百科对原异议人的介绍、百度百科图册显示原异议人的商标、原异议人所获奖项报道;2、经审计的2018年度报告;3、行政决定、裁定、民事判决;4、调研报告、搜索引擎市场地位的报告及报道、媒体对原异议人及其“YouTube”品牌的报道、媒体对YouTube发展动态报道、经公证的报道;5、各大应用市场提供的YouTube应用下载及历史版本信息;6、知网关于YouTube部分学术期刊;7、认定“YouTube”高知名度的商标裁定、决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裁决书;8、搜狐网等网站关于原异议人更换新标识的报道。
申请人在异议阶段答辩的主要理由:对证据的三性不予认可。证据1中的维基百科网页无法打开,百度百科内容可随意编辑,自制性较高。且介绍显示2010年谷歌宣布关闭在中国大陆市场搜索服务,原异议人在中国大陆地区未实际经营。奖项报道来源无法确认,仅在中国大陆获得三项奖项,无法证明原异议人在中国大陆具有较高知名度。证据2为海外地区形成证据。证据3未提供近几年的在先案例,且其他案件审查情况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证据4、6显示时间较早,未提供近几年的新闻报道。且没有一篇新闻报道可以体现消费者在中国大陆可以正常使用YouTube,亦未体现其图形商标,“YouTube”的知名度并不能当然延及到其图形商标。证据5因原异议人退出中国大陆,其中国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屏蔽YouTube国际IP地址,无法证明消费者对YouTube进行使用。证据7与被异议商标或引证商标无关,“YouTube”与引证商标并未形成一一对应。证据8非知名网站报道,未体现引证商标,不足以证明原异议人享有图形的著作权。申请人在国内具有极高知名度,已对图形及“鲜时光”商标宣传使用亦获媒体报道,上述商标已在短视频播放行业享有很高的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构图、整体外观、服务项目方面不同,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原异议人已在2010年退出中国大陆市场,引证商标未在中国大陆使用,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被异议商标未损害原异议人的在先著作权。原异议人所提理由及法条均不能成立,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U盘):1、申请人、关联公司工商登记信息;2、鲜时光TV百度百科、官网、相关新闻报道;3、鲜时光app下载、鲜时光TV版等下载;4、“鲜时光”商标注册信息统计表;5、视频播放按钮图形百度图片、视频播放器有哪些文章、百度百科;6、YouTube及原异议人相关报道;7、全国商务促进资金管理工作会议讲话。
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鲜时光TV及图”指定使用在第38类“视频点播传输、无线电通信、提供在线论坛、提供互联网聊天室”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651803号、第19127129号、第22248242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8类“无线电广播、信息传送、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提供在线论坛”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图形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图形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颜色表达以及整体视觉效果方面相近,如予并存使用可能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提供者产生混淆误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侵犯异议人美术作品著作权并会造成不良影响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3860117号“鲜时光 TV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与异议阶段答辩理由基本相同。
申请人除提交与异议阶段相同证据外,还补充提交其他商标准予注册决定的U盘。
原异议人发表的意见除与异议阶段主要理由相同外,还认为其他商标异议决定书不具备参考意义,应不予采信。申请人提交的网络报道更多体现“鲜时光”文字,不包含被异议商标中的图形,无法证明被异议商标中的图形与申请人建立对应关系,故无法排除与引证商标混淆的可能。虽然原异议人已退出中国市场,但在当前网络与社交媒体高度发达的背景下,YouTube及图形品牌已为中国公众所熟知。
原异议人提交其他“鲜时光”商标不予注册决定、YouTube品牌网络检索结果、认定YouTube知名度的裁定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
1、被异议商标由北京字节跳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5日提出申请注册,经驳回复审程序在第38类无线电通信等服务上获准初步审定。经异议,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北京字节跳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变更名义为申请人。申请人提起不予注册复审申请。
2、原异议人的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8类无线电通信、无线电广播等服务上,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精神已体现在包括《商标法》第三十条等具体条款之中,对该条款我局不再单独予以评述。对本案审理如下:
第一,被异议商标指定的无线电通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的无线电通信、无线电广播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图形要素、设计风格、颜色表达以及整体视觉效果方面相近。双方商标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服务上经其使用被异议商标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
第二,原异议人提交的证据大部分为原异议人、YouTube的相关报道,并不足以证明图形标识为原异议人最先设计完成,且原异议人并未提交如著作权登记证书、在先创作完成该作品的证据材料等予以佐证其作为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主张享有著作权的图形作品在设计手法、表现形式方面亦存在差异,未构成实质性相似。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未损害原异议人主张的在先著作权,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损害他人现有在先权利”之规定。
第三,被异议商标本身并不属于带有欺骗性的标志,亦不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被异议商标亦并非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尚无证据证明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的规定。
第四,《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是指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采取了欺骗行为,或存在其他扰乱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原异议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人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或者非以使用为目的大量或多次抢注商标等行为,从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另,原异议人援引《商标法》第四条对被异议商标予以不予注册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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