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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789317号“华新燃气集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030490号
2025-02-19 00:00:00.0
申请人:华新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789317号“华新燃气集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与宣传,已取得了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25701号“華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不确定。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发票、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我局撤销复审决定,核定使用在“传递服务;船舶经纪”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空中运输;车辆租赁;潜水服出租;配水器;水闸操作管理;出租车运输;管道运输”服务上予以撤销。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船舶经纪;仓库出租;传递服务”服务上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贮藏;贮藏信息”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仓库出租”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场所、服务内容等方面上相近,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华新燃气集团”与引证商标“華新”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印象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易产生混淆,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管道运输”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管道运输”等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管道运输;煤气站;能源分配;汽车运输;液化气站;运输”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789317号“华新燃气集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与宣传,已取得了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25701号“華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不确定。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发票、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我局撤销复审决定,核定使用在“传递服务;船舶经纪”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空中运输;车辆租赁;潜水服出租;配水器;水闸操作管理;出租车运输;管道运输”服务上予以撤销。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船舶经纪;仓库出租;传递服务”服务上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贮藏;贮藏信息”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仓库出租”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场所、服务内容等方面上相近,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华新燃气集团”与引证商标“華新”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印象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易产生混淆,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管道运输”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管道运输”等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管道运输;煤气站;能源分配;汽车运输;液化气站;运输”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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