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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9749658号“金红宴”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54987号
2025-05-28 00:00:00.0
申请人:宁夏金红宴工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进同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749658号“金红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的使用和宣传具有较强的知名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970374号商标、第13060780号、第3287170号、第7832639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恳请暂缓审理。此外,已有诸多类似商标核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三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四处于异议审理程序中。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白酒等全部商品与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以此作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引证商标二至四是否有效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进同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749658号“金红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的使用和宣传具有较强的知名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970374号商标、第13060780号、第3287170号、第7832639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恳请暂缓审理。此外,已有诸多类似商标核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三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四处于异议审理程序中。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白酒等全部商品与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以此作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引证商标二至四是否有效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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