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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765231号“崇 崇崇年藏”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2345号
2023-08-07 00:00:00.0
申请人:新吴区鸿山福泰广告设计工作室
委托代理人:上海贝囤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765231号“崇 崇崇年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65663933号商标、第59459876号商标、第6150598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年份尊崇 崇”、“崇名酒”、“崇 名酱酒”均含显著识别文字部分“崇”,整体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上海贝囤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765231号“崇 崇崇年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65663933号商标、第59459876号商标、第6150598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年份尊崇 崇”、“崇名酒”、“崇 名酱酒”均含显著识别文字部分“崇”,整体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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