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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783627号“雨敌王者”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000901号
2020-01-03 00:00:00.0
异议人:伊利诺斯工具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于敏
异议人伊利诺斯工具制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于敏(原被异议人:北京聚尚美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07期《商标公告》第26783627号“雨敌王者”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雨敌王者”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发液;玻璃擦净剂”等。异议人引证的第13173292号、第13173297号“雨敌”商标,已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被撤销,不再构成被异议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3173296号、第13173294号、第13173293号“雨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类“防水粉(涂料);防水冷胶料”等、第12类“自行车打气筒”、第17类“补裂缝用化学化合物;补漏用化学合成物”等。双方商标主体文字相近,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消费人群不同,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根据异议人在本案中提供的证据,并经我局查明,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申请注册了1440余件商标,包括与他人商标相同的“农夫果园”、“饿了么”、“途牛”等商标,且已有多家企业对其已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多件商标提出异议。被异议人亦未在答辩中对其大量申请注册商标的意图以及被异议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据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的上述申请行为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该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引起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6783627号“雨敌王者”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于敏
异议人伊利诺斯工具制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于敏(原被异议人:北京聚尚美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07期《商标公告》第26783627号“雨敌王者”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雨敌王者”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发液;玻璃擦净剂”等。异议人引证的第13173292号、第13173297号“雨敌”商标,已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被撤销,不再构成被异议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3173296号、第13173294号、第13173293号“雨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类“防水粉(涂料);防水冷胶料”等、第12类“自行车打气筒”、第17类“补裂缝用化学化合物;补漏用化学合成物”等。双方商标主体文字相近,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消费人群不同,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根据异议人在本案中提供的证据,并经我局查明,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申请注册了1440余件商标,包括与他人商标相同的“农夫果园”、“饿了么”、“途牛”等商标,且已有多家企业对其已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多件商标提出异议。被异议人亦未在答辩中对其大量申请注册商标的意图以及被异议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据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的上述申请行为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该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引起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6783627号“雨敌王者”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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