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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177655号“CRD”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3455号
2025-04-21 00:00:00.0
异议人:上海克徕帝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赵信君
异议人上海克徕帝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赵信君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0期《商标公告》第76177655号“CRD”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CRD”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成品衣;外套”等。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765884号“CRD”、第28389465号“克徕帝CRD”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铂(金属);仿金制品;戒指(珠宝)”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CRD”“克徕帝CRD”商标予以保护, 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177655号“CRD”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赵信君
异议人上海克徕帝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赵信君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0期《商标公告》第76177655号“CRD”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CRD”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成品衣;外套”等。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765884号“CRD”、第28389465号“克徕帝CRD”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铂(金属);仿金制品;戒指(珠宝)”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CRD”“克徕帝CRD”商标予以保护, 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177655号“CRD”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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